普遍建立法律顧問制度(已發表,版權所有,未經允許不得轉載)
江蘇環科園律師事務所吳忠華、林佳雯
摘要:2013年11月12日中國共產黨第十八屆中央委員會第三次全體會議通過《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決定》第三十條提出,普遍建立法律顧問制度。這是推進中國法制建設的重要舉措,也是實現依法治國的重要途徑,有利于維護社會的和諧與穩定。
關鍵詞:法律顧問制度 發展情況 現狀 措施
引言: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普遍建立法律顧問制度”,充分體現了黨對依法治國的高度重視。普遍建立法律顧問制度不僅有利于深入貫徹落實依法治國,而且有利于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和諧社會。通過建立法律顧問制度,發揮律師等法律職業工作者的專業優勢,促進政府、企業及其他組織依法開展工作、依法內部管理,讓法治精神充滿社會。
一、法律顧問制度的含義
法律顧問是指具有法律專業知識,接受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聘請為其提供法律服務的人員,以及法人或其他組織內部設置的法律事務機構中的人員。法律顧問一般包括律師、法律工作者、法學研究者等具備法律知識的人員。法律顧問制度是指政府、企業或者其他組織通過設置法律顧問機構及人員,專門負責處理其內部的法律事務,提供法律上的專業意見,從而規范企業、政府及其他組織內部的運作模式及工作開展。
二、法律顧問制度在我國的發展情況
我國法律顧問制度經歷了誕生、發展、完善的階段。
在新中國成立初期,中國經濟逐步發展,一部分企業出于合法經營的發展需要,建立了“法律室”。1955年3月,國務院法制局擬定了《關于法律室任務職責和組織辦法的報告》,并于同年4月國務院發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批轉“關于法律室任務職責和組織辦法的報告”的通知》。該份通知的發布也就標志著我國法律顧問制度的誕生。
1978年,十一屆三中全會提出改革開放的經濟政策,中國經濟進入迅速發展的階段,法制建設不斷加強,很多企業為了滿足自身的發展需要設立了法律顧問處。1982年12月13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委會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促進了法律顧問制度的發展。
2013年11與12日《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提出“普遍建立法律顧問制度,完善規范性文件、重大文件合法性審查機制”,這就意味著法律顧問制度職能的轉變,服務范圍逐步擴大至政府。這在歷史上是法律顧問制度一項質的飛躍,使其逐步走向完善。
三、我國法律顧問制度的現狀
我國自改革開放以來,隨著經濟的不斷發展,國家的各方面制度均不斷完善,隨著法制觀念的加強,同樣的法律顧問制度也處于快速發展階段。但是中國法制觀念是一個提出較晚的國家,因此法律顧問制度雖已有較大發展,仍然處于初建階段。
根據《中國律師行業社會責任報告(2013年)》統計數據顯示,約有23500名律師擔任政府部門的法律顧問,其中約1300名律師擔任省部級政府部門的法律顧問,約8100名律師擔任地市級政府相關部門法律顧問,約14000名律師擔任縣級政府相關部門法律顧問。2013年時律師總人數約有25萬人,擔任政府法律顧問的律師僅占10%左右。
而在企業法律顧問方面,根據有關數據統計,至2011年底,有律師擔任法律顧問的單位僅有30萬家,而在工商局登記注冊的企業總數達到了1200萬家,有法律顧問的企業僅占企業總數的2.5%。有法律顧問的企業大部分為規模較大的企業甚至是上市企業。反觀中小型企業,有專門的法律顧問機構或者外聘法律顧問的寥寥無幾。
另外,在我國登記的社會組織有44.9萬個,但是在這些社會組織中聘請法律顧問的組織微乎其微。
根據上述數據,我們可以看出,政府部門及企業、社會組織聘請法律顧問的數量并不多。并且從現有情況看,很多政府部門聘請法律顧問流于形式,并未讓法律顧問真正融入政府工作中,讓其起到規范政府工作的作用。另外政府部門聘請法律顧問缺乏規范的遴選機制,導致許多專業性不強的法律從業人員進入政府法律顧問隊伍,極大地影響了政府形象及工作開展。并且國家雖然提出了“普遍建立法律顧問制度”這個概念,但是沒有出臺具體的落實細則,導致地方政府在實際操作中各自摸索,沒有形成統一的模式。
四、如何推進政府法律顧問制度的落實
(一)國家出臺具體的政府法律顧問制度的實施細則
雖然十八屆三中全會已明確提出“普遍建立法律顧問制度”,但是這只是提出一個理念,國家必須出臺相應的實施細則,將其進行明確的規范,這樣實施起來才會有法可依。在細則中須對政府法律顧問制度的指導思想、運行模式、功能定位、職責范圍、保障機制等進行統一明確的規范。
(二)深入貫徹落實依法治國的理念
在政府部門內部開展依法治國教育的宣傳講座,弘揚社會主義法治理念,宣傳依法治國、依法執政思想,讓政府機關工作人員意識到法制的重要性,推動各級領導干部、國家工作人員積極運用法制思維治理國家事務、政府事務,做到一切有法可依、有法可循。使政府工作人員積極完善法律顧問制度,讓法律顧問參與到政府工作中去,而非局限于解決信訪事件或者其他矛盾事件,從而成為真正的法治國家,以達到維護廣大人民群眾的利益的根本目的,從而使群眾對國家行為、政府行為充滿信任。
(三)建立完善的政府法律顧問遴選機制
政府部門的法律顧問必須是專業性強、工作能力強、并且思想上與黨高度保持一致的,然而反觀現有的部分地方政府聘請的法律顧問,出現的魚目混珠的情況,有些專業性不夠的法律相關工作者通過一些不正當手段取得政府法律顧問這一頭銜,打著政府的旗號在外“招搖撞騙”,這些不專業的法律顧問不僅僅會阻礙政府日常工作的進行,更是影響到了政府部門的形象,因而建立完善的政府法律顧問遴選機制是必不可少的。筆者建議在地區范圍內開展政府法律顧問選拔工作,由有意向的律師向本地區司法局遞交申請表,申請表中注明自己的履歷、辦過的經典案例及自身獲獎情況等,由司法局統一進行篩選,最終由政府部門領導最終決定進入政府法律顧問隊伍的人選。這在一定程度上保證了公開公正公平,有利于挑選出能夠勝任政府法律顧問一職的法律相關工作者。
(四)完善法律顧問工作保障體系
現在很多地方政府雖已在積極落實建立法律顧問制度,但是出現一個尷尬的局面,法律顧問的薪資該如何給付,國家對于這一部分并未有專門的財政撥款,導致很多政府部門的法律顧問只是徒有其名,并未實際參與到政府工作中來,政府部門也是為了完成上級下達的任務,空掛法律顧問一職。因此切實完善法律顧問工作保障體系顯得尤為重要,故建議國家每年撥出相應的財政款項用以支付政府聘請法律顧問的費用,從而讓法律顧問做到“在其職謀其位”,全心全意為老百姓謀福利。另一方面,應該建立完善的職業培訓機制,對于已經進入政府法律顧問崗位的法律工作者應該定期對其進行培訓,使其專業知識不斷加強,用以適應社會發展。
五、如何促進企業法律顧問制度的完善
(一)各級政府機關率先建立法律顧問制度
政府機關在地區上起著引領作用,其行為在某種程度上起到了導向作用。若政府機關均依法建立法律顧問制度,并研究出一種固定、成熟的運作模式,勢必會對當地的企業起到示范作用。企業會紛紛效仿政府行為,自愿建立公司法律顧問制度,配備專業的法律人士,從而使企業更加規范化經營。
(二)加大對法律顧問制度的宣傳
根據目前的情況,已有很多大型企業建立了初步的法律顧問制度,反觀很多中小型企業,法律意識不強,企業操作過程中不規范,甚至出現嚴重違法違規行為。因而筆者認為,作為政府部門須積極關心這些中小型企業的生存與發展,專門召開中小型企業法律顧問制度的宣傳講座,使其知曉建立法律顧問制度的重要性,自覺建立法律顧問制度,設立法務部門,讓法律工作人員參與到本企業內部的管理中來,促進企業向規范化、規;姆较虬l展。
(三)建立內外法律顧問結合機制
隨著中國法制社會進程的不斷深入,人們的法律意識逐步加強,因而在企業內部設立法務工作室,招聘法務人員參與企業日常經營管理是十分必要的。企業內部的法務工作人員可以對企業的日常經營管理起到合法性審查的作用,使企業走上正規化發展道路。與此同時,企業與律師事務所合作,外聘顧問律師,也是十分重要的。因近幾年經濟疲軟,出現了很多糾紛,一旦企業遇到訴訟類案件,僅僅依靠企業內部法務人員根本無法解決,故而當企業遇到訴訟等重大法律事務時,內部法務工作人員與外聘顧問律師合作,勢必能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企業內部法務人員與外聘律師顧問分工合作,相互配合,形成獨特的內外法律顧問機制,共同促進法律顧問制度發展。
(四)建立完善的法律顧問職業培訓機制及崗位晉升機制
作為公司的法律顧問,其專業知識水平影響著企業的發展,因此建立健全的職業培訓機制迫在眉睫,F今的法律法規更新速度較快,法律顧問必須要了解新法,并且能夠熟練運用新法,這樣才能永遠走在法律界的前沿,而不是被社會淘汰。如果企業能夠建立完善的職業培訓機制,定期對公司內部的法律顧問進行職業培訓,想必是吸引法律工作者的一大亮點。另一方面,挑選合適的法律工作人員成為公司法律顧問固然很重要,但是作為企業對于法律顧問的晉升渠道也應公開公平公正,對于法律顧問應根據其日常工作表現、工作態度,對其定期進行考核,達到一定的程度,給予其升職獎勵,其職業晉升渠道應與企業管理者晉升渠道一致,一名懂法知法的管理者才能做好企業管理工作。
六、總結
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中提出“普遍建立法律顧問制度”,也就意味著中國法制進程又向前邁進了一大步,其“普遍”的意思是不僅企業應該建立法律顧問制度,政府等非企業機構及組織也應建立法律顧問制度。這一意見的提出,有利于調動廣大律師等法律工作者的積極性,強調了當今社會懂法的重要性,更是推動了全社會學習法律的潮流。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通過了《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提出全面推進依法治國,對普遍建立法律顧問制度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筆者相信法律顧問工作勢必會對中國的法治建設起到關鍵性作用。因而,筆者在本文通過分析法律顧問制度在中國的發展現狀,重點提出了促進政府法律顧問制度及企業法律顧問制度發展的幾點建議,希望能對法律顧問制度的建立與完善起到一定的積極作用。
吳忠華,林佳雯,江蘇環科園律師事務所,聯系方式:13348150192
參考文獻:
[1]李旺榮:《建立完善政府法律顧問制度》,《人民日報》2014 年1 月15 日第18 版。
[2]馬俊駒:《現代企業法律制度研究》,北京法律出版針,2000年。
[3]張繼昕:《企業法律風險管理的理論與實踐》,北京法律出版社,2012。
[4]宋志敏:《我國政府法律顧問制度的實踐與完善》,《法學雜志》,2015年第3期。
[5]盧娟梅:《淺析普遍建立法律顧問制度》,《中國司法》,2014年。 |